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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进行管理,打击走私、投机倒卖外货活动,中央有关部门曾先后下达过文件,但收效不大。主要原因是收购经营单位太多,收购、销售外货的价格混乱。目前经营外货的单位有国营商业、合作商业,有社队、街道,还有个体商贩。国营商业的收购价格,一般高于国外价格加关税的百分之五十到一倍,助长了以物代汇。销售价格一般高出收购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高达几倍。一部日产乐声牌二十寸的彩色电视机,港澳价格折合人民币六百二十三元,国营商业加关税的收购价一千六百六十元,零售价三千零二十元。从私人购买,一般二千二百元左右。因而,有些人争相购买私人的,不愿到国营商店购买,投机倒把分子乘机倒卖牟利。 其次,对台湾渔民走私倒卖外货,认识不一。有的担心制止和打击台湾渔民的走私活动会影响“三通”(通航、通商、通邮),影响台湾渔民和我接触。 再次,打击走私、投机倒卖活动措施不力,有的具体政策界限不清,无法可依。 对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加强管理,打击走私、投机倒卖外货活动,关系着维护国内工业生产、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为了加强这项工作,我们意见: 一、华侨、港澳同胞按海关规定带进的各种物品,应做为特殊物品对待,只限于自用或馈赠亲友,不准私自买卖,从中牟利。需要出售时,只能卖给指定的收购单位。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商业部门明确收购单位,非指定的单位不准收购。这类物品必须按专业分工归口经营。收购经营这类物资的单位,均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经营许可证”。经过核准经营这类物资的商业批发单位和大型商场需要到口岸和侨乡进货的,应由其省、市、自治区商业行政部门介绍,经口岸、侨乡所在省、市、自治区商业行政部门同意,到指定的收购、经营单位进货,其他任何国营、集体或合作零售商店都不得深入口岸或侨乡采购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的物品。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经营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的物品。违犯者,其非法利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缴国库,或处以罚款,拒交的可通过银行划拨。如物品尚未出售,则由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对重犯者可责令停业检查,并追究领导责任。 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物品的购、销价格,仍按一九七三年外交部、外贸部、财政部、商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价格和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办法执行。不准搞议购议销。同一市场的零售价必须统一,兼营价格要服从主营价格。 各省、市、自治区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0]32号文件中,要对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物品的价格,一并检查整顿。 二、对台湾渔民向大陆出售物品要区别对待,如向我接待单位或指定的收购单位提出用工业品或生活用品兑换内地物品,这属于正当的民间贸易,商业部门和水产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台湾渔船成批运进商品并逃避管理进行投机活动,在海上同我渔民直接交易或上岸私自出售者,可没收其私货,但不再罚款、扣人、扣船,进行教育后释放。对于零星走私,可给予教育后从宽处理。对渔民要进行教育,不准在海上同台湾渔民买卖交换物资,对串通走私倒卖的,要给予打击。公安部门要加强海上巡逻,协助海关进行查缉。 三、坚决取缔外货黑市交易,严禁金银、外币和“外汇兑换券”私自买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在重点地区的车站、码头设立检查站,也可与有关部门设立联合检查站加强检查。机关团体和个人需要购买外货的,必须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对私自买卖外货,买卖金银、外币和“外汇兑换券”的,要根据情节,予以收购、补价、罚款或没收,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要坚决制止金银、珠宝、玉器以及麝香等贵重药材的外流,严格保护麝香等贵重药材资源。对走私、投机倒卖外货案件,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追根挖窝。非法收入必须追回。对惯犯、要犯和集团首犯,要狠狠打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对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国家干部、党团员、现役军人,要从严处理。 四、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领导。重点省、市人民政府,要有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其他省、市也要经常了解情况,抓紧解决存在问题。公安、海关、商业、财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侨办、对台办、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密切协作。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投机倒把活动。为了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管理,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通告全国,使广大干部、群众、军人、侨胞,都能自觉地遵守。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大军区、省军区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