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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外经贸[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1998-08-0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9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8.本报表的金额单位是“万元”和“万美元”,不可把财务报表上以“元”为单位的数字直接填到以“万元”、“万美元”为单位的指标栏;货币币种不一致时,要根据当时汇率折算。
  
  9.外资统计的报表的各项数字都保留整数位。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填报要求:
  
  1.本报表为半年报,每年报两次,即3月底以前报上年全年数,7月20日前报当年上半年数。
  
  2.本表中“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不可等同,“负债总额”中不包含“资本负债额”。
  
  3.本报表表头和表下面的补充材料、小数保留位数、金额单位等的填写要求与上一条的“7、8、9”相同。
  
  四、报表报送渠道注2(注2:此条原文为:四、报表报送渠道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按下列渠道报送:
  
  注册地在宝安区、龙岗区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统计报表报所在镇经发办,由两区逐级汇总报市外资局。
  
  注册地址在保税区、南油开发区、蛇口工业区、科技工业园、华侨城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分别报上述单位,由其汇总上报市外资局。特区内上述区域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区属企业参与投资的,其报表报区外资统计部门汇总上报;属于集团公司参与投资的,其报表报集团公司汇总上报;其余的
  外商投资企业,暂直接报市外资局。)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按企业注册地报所在区或镇经发办,由其逐级汇总报市外经贸局。
  
  注册地址在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工业区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分别报上述单位,由其汇总上报市外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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