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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实行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制度。每个企业发一本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局印制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企业报送报表时,由受表单位在《登记手册》上签收盖章。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年审时,应出示《登记手册》检查。 对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有关部门应责令企业到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补报统计报表,接受处罚后,方予受理有关业务申报。 五、严格依法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制企业、中外合作开发项目,以及有对外发行股票、债券和对外借款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向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填报利用外资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的,由外资统计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经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企业有权拒报。 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 注:现文件中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统计局原文分别为市外资局、市统计信息局,各区外经贸部门原文为各区经发(经贸)局,市大工业区原文为龙岗大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