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外经贸[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0-0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9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四、实行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制度。每个企业发一本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局印制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企业报送报表时,由受表单位在《登记手册》上签收盖章。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年审时,应出示《登记手册》检查。
  
  对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有关部门应责令企业到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补报统计报表,接受处罚后,方予受理有关业务申报。
  
  五、严格依法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制企业、中外合作开发项目,以及有对外发行股票、债券和对外借款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向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填报利用外资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的,由外资统计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经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企业有权拒报。
  
  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
  
  注:现文件中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统计局原文分别为市外资局、市统计信息局,各区外经贸部门原文为各区经发(经贸)局,市大工业区原文为龙岗大工业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