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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2-13
【法规编号】 93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6/99号共和国总统令,将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之《民商事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延伸至澳门地区;该公约系经第764/74号命令通过,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共和国公报》第一组。


  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之规定,命令如下:
  
  将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之《民商事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延伸至澳门地区,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该公约约束之相同规定适用;该公约系经第764/74号命令通过,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共和国公报》第一组。
  
  延伸系根据以下规定为之:
  
  a)根据公约第四条之规定,在澳门仅接受以葡文、中文及英文书写之嘱托书;
  
  b)公约第二章不适用於澳门地区,但第十五条除外;
  
  c)根据公约第十五条之规定,葡萄牙共和国声明:未经本地区有权限机关指定之一有权限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澳门进行该条所指之诉讼行为,而该许可系透过外交官或领事人员提出请求为之;
  
  d)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葡萄牙共和国声明:在澳门不执行以在“普通法”国家称为“审判前取证”之程序为目的之嘱托书。
  
  已听取澳门地区本身管理机关之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签署。
  
  将本总统令连同上述批准公约之命令及公约之文本公布於《澳门政府公报》。
  
  
共和国总统
  
  沈拜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247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A)
  
  第764/74号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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