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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适用於邮政服务一般原则之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规定公共邮政经营人提供服务之收费及适用该法令所订之各种罚款之金额,均须经训令核准之表订定。 现核准之表订定邮政服务之收费及罚款,有关金额之调整系考虑到经济实况及与提供该种服务有关之成本而作出,且有关成本系受到固有之国际联系制约。 经考虑邮电司行政委员会之建议;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 ——核准附於本训令且成为其组成部分之邮政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第二条 ——本训令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邮政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A — 邮政函件之公共服务 B — 邮政包裹之公共服务 C — 电子函件之公共服务 D — 特快专递之公共服务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9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E — 托收之公共服务 F — 邸政汇票之公共服务 G — 各类收费 H — 赔偿 I — 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