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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08]204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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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积极做好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 年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读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建立移送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
  
  六、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
  
  当前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难以执行到位、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人员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等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部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在坚持依法、有效原则的前提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逐步加以解决。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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