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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第175号令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3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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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2705
  
  2706
  
  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留,包括再造焦油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2706
  
  2707
  
  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类似产品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2707
  
  2708
  
  从煤焦油或其他矿物焦油所得的沥青及沥青焦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2708
  
  2709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2709
  
  271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品目未列名制品;废油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2710;或者从品目2710任何其他货物改变到品目2710任何货物,但该货物须经过化学反应、常压蒸馏或真空蒸馏获得
  
  2711
  
  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2711
  
  2712
  
  凡士林;石蜡、微晶石蜡、疏松石蜡、地蜡、褐煤蜡、泥煤蜡、其他矿物蜡及用合成或其他方法制得的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着色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2712
  
  2713
  
  石油焦、石油沥青及其他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残渣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2713
  
  2714
  
  天然沥青(地沥青)、沥青页岩、油页岩及焦油砂;沥青岩
  
  本品目货物必须在成员方境内完全获得
  
  2715
  
  以天然沥青(地沥青)、石油沥青、矿物焦油或矿焦油沥青为基本成分的沥青混合物(例如,沥青胶粘剂、稀释沥青)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2715
  
  2716
  
  电力
  
  本品目货物必须在成员方境内完全获得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章注:
  
  1、化学反应原产地规则
  
  如经化学反应得到28至38章的产品(品目3823除外),且该化学反应发生在双方境内,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除各税号对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外,“化学反应”规则也适用于归入上述章节的所有产品。
  
  注释:在本部分中,“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包括生化过程)。在确定产品是否原产时,下列过程不不视为化学反应:
  
  (1)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剂;
  
  (2)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或
  
  (3)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2、提纯原产地规则
  
  对于28章至35章及38章的产品,如提纯工序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则该工序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地:
  
  (1)提纯使产品的杂质含量减少80%;或
  
  (2)因降低产品的杂质含量或清除产品含有的杂质,该产品适用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1)用于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分级的物质;
  
  2)用于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3)用作微电子的元素和组分;
  
  4)用于特定光学用途;
  
  5)用于健康和安全的无毒物质;
  
  6)用于生物技术;
  
  7)用于分离过程中的载体;或
  
  8)原子核级用途。
  
  3、混合原产地规则
  
  对于第三十、三十一章、品目3302、子目3502.20、品目3506至3507及品目3707的产品,根据预定的要求,将数种材料有目的地按比例控制进行混合(包括分散),使产品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用途,且不同于初始投料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混合工序可赋予产品原产地。
  
  4、改变颗粒尺寸原产地规则
  
  对于第三十、三十一章的产品:
  
  (一)有目的地控制性减小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或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改变可赋予产品原产地;或(二)有目的地控制性改变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或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改变可赋予产品原产地。
  
  5、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
  
  对于第二十八至三十二章、第三十五章及第三十八章的产品,标准物质的生产可赋予上述产品的原产地。本标准物质(包括标准溶液)规则是指适用于分析、校准或参照的配制品,并具有制造商认定的精确的纯度或配比。
  
  6、异构体分离原产地规则
  
  对于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二章及第三十五章的产品,从异构体的混合物中离析或分离异构体,可赋予上述产品的原产地。
  
  7、分离限制
  
  仅仅由于从人造混合物中分离出单独的材料(或成分),导致非原产材料(或成分)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这样的非原产材料(或成分)不能视为符合相应的原产地标准,但如果分离出的材料或者成分自身发生了化学反应,则可视为符合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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