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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交通工程 1.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中长以上隧道,高架桥、立交桥,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 2.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铁路干线的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机场航空站楼、航管楼、机库。 能源工程 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2.抽水蓄能发电,风力发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 3.省、省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和220千伏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 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2.省辖市以上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工程及其相关设施。公共设施工程1.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贮油项目的干线和主要设施,长线输油、输气管道及输送设施工程;2.大中型粮油加工厂、冷库和15万吨以上粮库;3.县级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和防疫、检疫设施工程。特殊工程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2.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其他重要工程: 1.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学生公寓楼,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用房;2.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中心)、展览馆、大型商场和宾馆等场所,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3.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以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以上);4.各类大型企业的生产用房和主要设施,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大型工矿企业、开发区和移民安置区;5.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或者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重要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