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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颁布时间】 2008-09-22
【实施时间】 2008-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3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高污染燃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199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发〔1991〕85号)、1997年12月22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市区禁用燃煤的通告》(昆政发〔1997〕80号)、1998年9月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禁用燃煤规定的处罚办法》(昆政复〔199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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