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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08]66号
【颁布时间】 2008-09-25
【实施时间】 2008-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3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
  
  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推进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口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制定本规范。
  
  一、民主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经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聘任,可兼任协会秘书长。各村民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等。村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章程建立会员小组,聘任协会会长、秘书长和会员小组长。
  
  村计划生育组织机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村的实际,提出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选聘村计生专(兼)职干部。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专干,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管乡聘村用"的村专(兼)职干部,乡(镇)选聘时应以适当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等,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各村民小组多数育龄群众的意见提名,由村民委员会聘任。
  
  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提名、聘任为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及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秘书长,以及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和协会会员小组长等。
  
  (三)制定章程公约。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或在村民自治章程中单设计划生育一章。章程公约的主要内容有: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村民委员会以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程序,村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措施,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等。章程公约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简明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或修改章程公约的基本程序是:宣传发动群众,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征求村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广大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报乡级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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