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国防科工委负责的民爆进出口审批职能已划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安全生产司负责审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制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专用章。《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证”。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2008年10月1日前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和民用爆炸物品《军品出口许可证》,10月1日前有效。10月1日后,请有关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特此公告。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2、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1.申请单位 3.审批单号:工信进口[200 ] 号 2.收货单位 4.有效截止日期 5.国外生产企业 8.起运国(地区) 6.合同或协议号 9.原产地国(地区) 7.进口口岸 10.运输方式 11.贸易方式 12.申请进口用途及理由 13.商品名称 14.规格 型号 15.危险品品名编码 16.商品编码 17.单位 18.数量 19.单价 20总价(美元) 21.产品价格合计 22.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23.审批机关签章 年月日 进口产品运输情况签注栏 (进口背面) 产品起运时间、地点 产品到达用户时间、地点 运输证号码 备 注 申请单位业务部门: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说明:本审批单一式五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口岸海关、公安机关、申请单位、收货单位各留一份。 附件2: 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1.申请单位 3.审批单号:工信出口[200 ] 号 2.发货单位 4.有效截止日期 5.国内生产企业 8.运抵国(地区) 6.合同或协议号 9.最终目的国(地区) 7.出口口岸 10.运输方式 11.贸易方式 12.申请出口用途及理由 13.商品名称 14.规格 型号 15.危险品品名编码 16.商品编码 17.单位 18.数量 19.单价 20总价(美元) 21.产品价格合计 22.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23.审批机关签章 年月日 海 关 放 行 签 注 栏 (申请出口单位填) 报关日期 运输工具名称 装货单号 输往国家(地区) 海关批注 海关签章 申请单位业务部门: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说明:本审批单一式五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口岸海关、公安机关、申请单位、生产企业各留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