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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赔偿事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办理。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部门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取土、开沟挖池等,应顾及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 第十六条 通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线路设施的车辆或人员通过道口、渡口、桥梁时,有关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凭抢修工作标志或证明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闭区地段时,有关部门应予以特准通行。 第十七条 对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影响通信畅通的树竹,通信运营企业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砍伐或修剪。对已影响通信安全畅通的树竹,通信运营企业应与有关部门和个人会商,随时进行无偿修剪,如确需连根砍除树竹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事先通知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并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应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营废旧物资的规定,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通信器材;对于单位出售的废旧通信器材,必须有出售证明方可收购。对不按此规定随意收购通信器材的个人或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要追究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施以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发现盗卖或变卖通信器材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各条的违章作业和行为,电信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对危及和妨碍通信畅通的违章建筑,当地政府和公安、规划、土地、城管、城建等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拆除。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在保护通信线路设施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信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给予表彰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防止通信线路设施发生障碍的; (二)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避免通信线路设施遭受损坏的; (三)协助抢修通信线路设施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和阻止破坏通信线路设施行为的; (五)协助追回被盗通信器材,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的; (六)积极协助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施案件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损害通信线路设施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拴牲口或搭挂各种绳线及其它物件的; (二)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馈线及其它通信附属设施射击,抛掷石块、杂物的; (三)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 (四)在通信线路的站(所)安全区或禁区内打猎、采药、砍柴、割草、放牧、开荒、烧积灰肥或焚烧其它杂物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通信线路设施周围100米范围内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 (二)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方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和在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砂取土,设置粪池、沼气池、牧畜圈,以及开沟、掘井、葬坟的; (四)在电杆、拉线周围各五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及天线区域两侧各二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开沟、挖池、掘井、葬坟的; (五)在设有过江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进行其它危害电缆安全作业的; (六)在地下电缆两侧五米范围内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废渣的; (七)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以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天线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通信线路设施损坏,阻断通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设施的费用,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省境内交通、电力、航空、铁道、广播、电视、军事、军工等部门的专用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