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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颁布时间】 2008-03-31
【实施时间】 1998-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4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200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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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大连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建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有碍设施功能正常发挥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堆放物资等的单位和个人,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限期责令其自行拆(清)除,逾期不拆(清)除的,由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清)除,所需费用由该建筑物、构筑物或物资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实施罚款处罚,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须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彻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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