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发[2008]165号
【颁布时间】 2008-09-19
【实施时间】 2008-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4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甘肃、陕西省卫生厅: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受灾地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设施受损严重,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在活动板房、临时工作用房中开展医疗活动。为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期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及周边公众的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随着灾区重建工作的展开,灾区医疗卫生工作逐步恢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这一特殊时期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要组织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二、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各级各类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放射防护和监督执法能力,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有效。同时,要严格限制落后的X射线诊断设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配置使用。
  
  三、结合实际,做好放射诊疗卫生防护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和国家相关标准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有明确要求。鉴于地震灾区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特别是针对过渡期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问题,我部组织制定了《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指南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指南

  
  一、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机房,应尽量单独设置或安排在过渡板房的一端,若相邻的其他房间有人员居留应加强放射防护。
  
  二、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单管头200mA X射线机机房应不小于18m2,双管头的应不小于24m2。
  
  三、机房内部布局要合理,有用线束尽可能朝向人员活动较少的方向,机房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四、X射线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其他墙壁应有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机房的门、窗应有与其所在墙壁相同铅当量的防护。
  
  五、控制室与机房一般应分开设置,不能分开设置时,操作控制台应设置在不低于0.5mm铅当量的铅房内或铅屏风后。
  
  六、机房门外醒目位置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七、工作场所应当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使用。
  
  八、X射线诊断工作人员应配戴个人剂量计。
  
  九、过渡期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X射线诊断设备性能、放射防护的检测,并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手续。
  
  十、过渡期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应配备普通荧光屏透视机。
  
  十一、X射线诊断的灾后重建工作,在选址设计、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验收和使用等环节,要严格按照相关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