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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颁布时间】 2008-03-22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4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邯郸市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科学有序发展,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旅游服务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及与旅游有关的交通、娱乐、旅游商品生产销售等单位均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质量监督,并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和其他信息。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导本地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管理、协调和指导,定期研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事宜。
  
  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公安、文化、宗教、物价、质监、交通、环保、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劳动和社保等有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实施管理。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可根据职能部门的委托,对旅游景区内的环保、治安、消防、环卫、绿化等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在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原则,以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国土利用、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相衔接,科学定位,突出特色。
  
  第七条 旅游区开发应当编制详细规划,符合所在区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建设城市广场、城市标志性建筑、车站及大型文化、水利、农业、现代工业、交通设施等具有旅游观赏价值的工程项目,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功能。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第九条 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旅游规划和旅游区(点)、旅游饭店质量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旅游建设项目在提请规划核准前应当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明码标价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过程中,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和旅游设施,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旅游项目特别是涉及客运索道、缆车、速滑、水上飘伞、蹦极、大型游乐场、步游山路等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旅游项目建成后,须经市、县(市、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旅游景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安全防护设施、旅游安全警示标识和公共信息标识等服务设施不完善的,不得开业接待游客。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于老年人、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门票减免政策。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上调,应当对旅行社推迟三个月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得以业务交流合作、咨询中介服务等名义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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