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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分配[2008]10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6
【实施时间】 2008-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4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按以下公式确定:
  
  W=W(0下标)×(0.1z+0.1x+0.1j+0.3y+0.1L+0.1N+0.06D+0.06H+0.08Q)×R
  
  其中:
  
  W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本年度绩效薪金基数。
  
  W(0下标)每年由国务院国资委核定。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6432Z(0.2159上标),最低值为0.7,Z为企业当年总资产(单位: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7447X(0.2084上标),最低值为0.7,X为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
  
  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0.966J(0.1925上标),最低值为0.7,J为企业当年净资产(单位:亿元)。
  
  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1.5108Y(0.1807上标),最低值为0.9,Y为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单位:亿元)。
  
  L为利润总额增幅系数。取值范围0.6~3.9,具体见下表:
  
  ┌─────┬────┬──────┬──────┬────┬────┬─────┬─────┐
  
  │利润总额│││││││扭亏│
  
  │增幅│≤0 │0~10% │10%~30%│≥30%│增亏│减亏││
  
  ││││││││为盈│
  
  ├─────┼────┼──────┼──────┼────┼────┼─────┼─────┤
  
  │L值 │0.6│0.6~1.3│1.3~3.9│3.9│0.6│1.25 │1.75 │
  
  └─────┴────┴──────┴──────┴────┴────┴─────┴─────┘
  
  N为净资产收益率系数。取值范围0~4,具体见下表:
  
  ┌─────┬────┬──────┬───────┬─────┐
  
  │净资产│││││
  
  │收益率│≤0 │0~10% │10~30%│≥30%│
  
  ├─────┼────┼──────┼───────┼─────┤
  
  │N值 │0 │0~2│2~4│4 │
  
  └─────┴────┴──────┴───────┴─────┘
  
  D为地区工资系数,D=当年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年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任期D取值与2006年相同,任期内保持不变。
  
  H为行业工资系数,H=当年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年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任期H取值与2006年相同,任期内保持不变。
  
  Q为企业工资系数,Q=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任期内第一年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R为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1.4,由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
  
  第三条 绩效薪金基数公式中各项指标的数值,由国务院国资委提供。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岗位测评、业绩评价等方式,合理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绩效薪金基数的差距。有关情况每年随薪酬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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