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颁布时间】 2007-12-29
【实施时间】 2008-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5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200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禁止乱贴乱画广告,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辖区及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贴乱画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含涂写、刻画)广告、标语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的整洁,并有权制止和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行为有功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应当保持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整洁,对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乱贴乱画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乱贴乱画的广告应当及时清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乱贴乱画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乱贴乱画广告涉嫌伪造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非法印刷、发布广告的,由工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通讯工具等有关证据,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电信经营单位中止对违法行为人的通讯服务业务。
  
  第九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