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08年9月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年9月9日前结束。 五、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联系人:姜成森、李岩、梁杰 电话:(8610)65198439;65198924 传真:(8610)65198915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联系人: 宋岩、兰玉强、杨庆安 电话: (8610)65198408;65198076 传真: (8610)65197586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