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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护发[2008]182号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5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的批复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请求批准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的请示》(云林保护〔2008〕8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组织专家论证,我局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2008年-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严格按规划开展生态旅游活动。
  
  二、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最早建设的一批自然保护区之一,是以保护热带北缘雨林、季雨林生态系统,以及亚洲象、印度野牛等珍稀野生动植物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该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的实施要以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亚洲象等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为前提,以热带雨林及亚洲象等珍稀动物栖息地生态系统不受影响为根本,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规划实施中要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工程设施的规模和数量。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宜新修道路或拓宽已有道路路面,工程项目应以宣传讲解和展示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为主,严禁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活动。有关建设项目需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四、在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时,要严格按环境容量控制游客数量,做好监测工作,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对野生动植物种繁衍和生态系统的演替造成影响。
  
  五、自然保护区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引导和帮助群众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改善群众生活,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该规划是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公共教育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活动的依据,在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旅游活动必须符合该规划要求,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开发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不得以任何名义出让或变相出让。
  
  七、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建设,强化其管理职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对保护区区域范围内开展的旅游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请你厅切实加强对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
  
  特此批复。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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