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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
【颁布时间】 2008-09-03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5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公告如下:
  
  一、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国家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时,应当由双方分别向其主管海关递交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二、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并凭《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向其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受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三、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转让给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时,比照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应当补税的机动车辆,由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依法补缴税款。
  
  五、使馆和使馆人员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出售给海关批准的特许经营单位时,应当由使馆和使馆人员向其主管海关递交照会及经使馆和特许经营单位盖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由使馆和使馆人员参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特许经营单位向其主管海关补缴税款后,海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海关编号
  
  Customs Serial No.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TRANSFER OF ARTICLES FOR OFFICIAL OR
  
  PRIVATE USE BY DIPLOMATIC MISSIONS
  
  申请日期:车架号:
  
  Date of Application:Chassis No.:
  
  物品名称
  
  Descriptions
  
  规格/型号
  
  Speci./Model
  
  数量
  
  Quantity
  
  进口(受让)日期
  
  Date of Entry (Transfer)
  
  转让价格
  
  Transfer Price
  
  备注
  
  Remarks
  
  出让方名称:
  
  Name of Transferor:
  
  出让方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字:出让方所在机构签章:
  
  Signature of Head of Transferor’s Organization:Official Seal of Transferor’s Organization:
  
  受让方信息
  
  Information on Transferee
  
  外交机构及常驻机构
  
  Diplomatic Mission & Resident Organization
  
  外交人员
  
  Diplomatic Staff
  
  常驻人员
  
  Resident Staff
  
  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
  
  Organization Name and Customs Code
  
  姓名(中英文)
  
  Name:(Chinese and/or English)
  
  身份证件号码
  
  ID No.
  
  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
  
  姓名(中英文)Name: (Chinese and/or English)
  
  性别Sex国籍Nationality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Date of BirthYear Month Date
  
  护照或通行证号码Passport/Pass No.
  
  居留证件号码Residence Permit No.
  
  身份证件号码 ID No.
  
  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
  
  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
  
  电话Telephone
  
  受让方负责人签字:受让方所在机构签章:
  
  Signature of Head of Transferee’s Organization:Official Seal of Transferee’s Organization:
  
  上项申请,海关已予批准,并自批准日起七日内有效。
  
  This Customs has granted the approval, which is valid for seven days starting from the date of its issue, of the above application.
  
  海关印章:经办关员: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Customs Seal:Signature of Customs officer:Date of Issue: Year Month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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