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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08-09-02
【实施时间】 2008-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5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


  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财政部,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的调整以及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列有关商品的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
  
  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和经国务院批准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
  
  四、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
  
  五、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则号列表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序号
  
  商品名称
  
  2008年版税则号列
  
  备注
  
  1
  
  电视机
  
  8528.4910、8528.4990
  
  8528.5910、8528.5990
  
  8528.6910、8528.6990
  
  8528.7110、8528.7180
  
  8528.7190、8528.7211
  
  8528.7212、8528.7219
  
  8528.7221、8528.7222
  
  8528.7229、8528.7231
  
  8528.7232、8528.7239
  
  8528.7291、8528.7292
  
  8258.7299、8528.7300
  
  2
  
  摄像机
  
  8525.8012、8525.8013
  
  8525.8032、8525.8033
  
  8525.8039
  
  3
  
  录像机
  
  8521.1011、8521.1019
  
  8521.9011、8521.9012
  
  8521.9019、8521.9090
  
  4
  
  放像机
  
  8521.1020、8521.9011
  
  8521.9012、8521.9019
  
  8521.9090
  
  5
  
  音响设备
  
  8518.1000、8518.2100
  
  8518.2200、8518.2900
  
  8518.4000、8518.5000
  
  8519.2000、8519.3000
  
  8519.8111、8519.8112
  
  8519.8121、8519.8119
  
  8519.8129、8519.8139
  
  8519.8910、8519.8990
  
  8527.1200、8527.1300
  
  8527.1900、8527.2100
  
  8527.2900、8527.9100
  
  8527.9200、8527.9900
  
  6
  
  空调器
  
  8415.1010、8415.1021
  
  8415.1022、8415.2000
  
  8415.8110、8415.8120
  
  8415.8210、8415.8220
  
  8415.8300
  
  不包括中央空调:
  
  (中央空调的定义:1.指具有控制系统、空气处理系统和空气分配系统的空调。其主要形式有风机盘管式空调和风道式空调;2.对于难以判断是否为中央空调,可按其制冷量作为判断标准,即制冷量在10万大卡以上的,可作为中央空调处理。)
  
  7
  
  电冰箱
  
  电冰柜
  
  8418.1010、8418.1020
  
  8418.1030、8418.2110
  
  8418.2120、8418.2130
  
  8418.2910、8418.2920
  
  8418.2990、8418.3021
  
  8418.3029、8418.4021
  
  8418.4029、8418.5000
  
  不包括具有混合、搅拌、制冷功能的现调机。
  
  8
  
  洗衣机
  
  8450.1110、8450.1120
  
  8450.1190、8450.1200
  
  8450.1900、8450.2000
  
  8451.1000
  
  9
  
  照相机
  
  8525.8022、8525.8029
  
  9006.4000、9006.5100
  
  9006.5300、9006.5990
  
  10
  
  复印机
  
  8443.3110、8443.3190
  
  8443.3911、8443.3912
  
  8443.3921、8443.3922
  
  8443.3923、8443.3924
  
  包括落地式数码复印机。
  
  11
  
  程控电话交换机
  
  8517.6211、8517.6212
  
  8517.6219
  
  12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8443.3110、8443.3190
  
  8443.3211、8443.3212
  
  8443.3213、8443.3219
  
  8471.3000、8471.4140
  
  8471.4940、8471.5040
  
  8471.6050、8471.6060
  
  8471.6071、8471.6072
  
  8471.6090、8471.7090
  
  8523.5110、8523.5120
  
  8525.8013、8528.5110
  
  8528.5190、8528.6100
  
  8528.4100
  
  不包括工作站。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13
  
  电话机
  
  8517.1100、8517.1210
  
  8517.1220、8517.1800
  
  8517.699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14
  
  无线寻呼系统
  
  8517.6110、8517.6190
  
  8517.6299、8517.6910
  
  税号8517.6190仅指无线寻呼基地台和移动通讯的收发讯基站,对移动通信设备中的车载电台(不含端机),应归入税号8517.6299。
  
  15
  
  传真机
  
  8443.3110、8443.3190
  
  8443.3290
  
  16
  
  电子计算器
  
  8470.1000、8470.2100
  
  8470.2900
  
  17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8469.0011、8469.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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