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业经2007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 二○○七年六月五日 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暂住人口登记,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的决策水平,根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没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到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上街区)暂时居住的人员。 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同胞、侨胞在本市市区的暂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暂住人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登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发放、变更、收缴、注销居住证; (二)定期核对暂住人员的登记情况,对暂住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本辖区内暂住人口档案,定期进行暂住人口统计,完善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 (四)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责任和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并可根据暂住人口居住情况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点,负责受理暂住人口登记申请,为暂住人口提供服务。 区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财政承担。 暂住人口协管员优先从本市失业人员中聘用,具体聘用、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第六条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 第七条 市、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应当采用先进管理手段,提高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暂住人口登记情况通报给房地产、税务、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 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在征缴税款工作中,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暂住人口。 暂住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证。 住宿在旅馆的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暂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 (二)个体工商户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报办理; (三)租赁房屋居住的暂住人员,由房屋出租人办理; (四)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当提交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需领取居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标准照片两张。 房屋出租人为租赁其房屋居住的暂住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出示房屋租赁证。 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即时登记暂住人口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暂住地址、暂住理由,发给统一格式的居住证。 第十三条 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暂住地址之日起7日内到变更后的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手续。原居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变更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