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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令第203号
【颁布时间】 2007-03-20
【实施时间】 2007-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6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接上页]

  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对检举、控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相关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单位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受到处分。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由有管辖权的单位作出。
  
  第十八条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违法违纪行为人涉嫌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被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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