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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8]234号
【颁布时间】 2008-08-14
【实施时间】 2008-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6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汶川地震灾区支农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兰州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精神,为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增强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能力,人民银行决定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支农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的适用范围
  
  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适用于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为满足汶川地震重灾区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需求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含地震前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支农再贷款)。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在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地震重灾区为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 [2008]105号)界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
  
  二、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的执行
  
  (一)执行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8]22号)精神,优惠利率的执行暂定3年左右时间,具体从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会计处理手续。已于2008年6月20日结息的此类支农再贷款,在下一结息日或再贷款到期日农村信用社付息时,扣减2008年5月1日至6月20日多付的利息。可采取调减下一计息期间积数的办法处理。计算公式为:
  
   贷款余额×51天×0.99%
  
  应调减贷款积数=---------------------------------
  
  新利率
  
  2008年5月1日以后发放但在2008年8月22日前到期的支农再贷款,对按原利率收取的利息不作调整。此次优惠利率的实施不涉及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余额及计息积数的变动。
  
  (三)已发放的此类支农再贷款应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三、加强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督管理
  
  优惠利率支农再贷款集中用于受灾严重地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满足当地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消费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合理资金需求。
  
  优惠利率支农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灾后重建贷款资金不足问题而对其提供的流动性支持,不是政策性再贷款。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农户对象、条件、额度和期限由其按信贷原则自主选择并承担风险。优惠利率支农再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及操作程序均执行现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应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此类支农再贷款的实时监测和监督管理,确保支农再贷款的合规使用,并负责到期收回。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应按季向总行专题报告此类支农再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附件: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率 │
  
  │项目││
  
  │├───────────┬────────────┤
  
  ││ 现行利率 │ 优惠利率 │
  
  ├────────────┼───────────┼────────────┤
  
  │二十天│3.42 │2.43 │
  
  ├────────────┼───────────┼────────────┤
  
  │三个月│3.69 │2.70 │
  
  ├────────────┼───────────┼────────────┤
  
  │六个月│3.87 │2.88 │
  
  ├────────────┼───────────┼────────────┤
  
  │一年│3.96 │2.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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