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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群众反映的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四)遵守回避原则,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兼职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兼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兼职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兼职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漏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现兼职监事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监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国监办颁布的《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国监办发[2000]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