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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颁布时间】 2006-09-28
【实施时间】 2006-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7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居民楼房未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按照以下规定补建: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决定按规范要求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所需费用由业主支付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可由邮政企业组织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所需费用由业主支付。
  
  第十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邮政企业提供现场服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提供。活动举办方应当无偿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报刊亭和邮政信筒(箱)由邮政企业负责维护。
  
  对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日常维护,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维护责任,所需费用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承担维护责任。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的;
  
  (二)占用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
  
  (四)在邮政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私开邮政信筒(箱)、他人邮政信报箱,向邮政报刊亭、邮政信筒(箱)、邮政信报箱内塞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其他杂物;
  
  (六)其他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将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转让给邮政企业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邮政企业就近购置商品房设置邮政局(所),其中所增加的相应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民楼房、写字楼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设邮政信报箱间(群)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建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属于非经营性占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占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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