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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颁布时间】 2006-05-30
【实施时间】 2006-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7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

[接上页]

  对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宏观调控。采取认定、公布最低成本价,制定最高调控价等措施,使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淡季不低于经营成本,旺季不突破最高调控价,保持星级饭店客房价格稳定。
  
  加强旅游客运汽车运价管理。制定旅游客运汽车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旅游客运收费行为。
  
  制定不同档次旅游团队餐饮价格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九)整顿规范旅行社价格行为。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公布旅行社组接团成本信息和合理价格信息,制定旅游线路参考价格。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规、政策,对外报价不得低于正常经营成本,不得以零负团费、自理项目收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对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旅游车船公司等实行税控管理。
  
  (二十)完善和规范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建立健全旅游价格公示制度。旅游经营者要诚信经营,提供旅游服务要明码标价,做到商品、标签、证书、发票四统一。
  
  (二十一)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低于成本削价竞销、虚假广告促销和突破最高调控价经营、虚高标价欺诈宰客、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合理的经营环境。
  
  七、加强旅游线路和旅游消费项目的监管,规范旅游线路和旅游消费项目
  
  (二十二)实行旅游消费项目和旅游团队线路推荐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编制本省旅游消费项目和旅游团队线路,明确服务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推荐。对个性化旅游线路实行备案制。旅行社可以根据推荐消费项目设计个性化旅游线路,将行程安排、收费、服务标准等项目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实行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餐饮点、旅游车船等级标准管理制度和旅游饭店星级管理制度。不得将非等级标准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旅游购物点、旅游车船、旅游餐饮点、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和非星级旅游饭店列入旅游线路。
  
  (二十四)编制和公布旅游产品目录。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编制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目录,颁发相应标识,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实行游览和购物相对分离制度。旅游购物应当实行游客自愿原则。旅游市县的旅游购物区域应当设置在商业区(街)。旅游景区景点内不得设置除旅游纪念品以外的购物点。
  
  八、加强旅游诚信建设,营造旅游诚信环境
  
  (二十六)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旅游企业诚信档案;省旅游行业协会要建立旅游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诚信档案;旅游企业要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旅游行业协会组织要建立旅游服务诚信查询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的资信查询,同时做好网上旅游诚信信息的申报工作。实行诚信公告制,及时公布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的相关诚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七)旅行社应当在所接旅游团队中推选2名游客作为旅游团队诚信特邀监督员,负责全程监督本团队服务质量和行程安排。诚信监督员应当在旅游行程表上签署意见。旅行社应当开通24小时专人接听的旅游服务热线电话,负责处理游客意见。
  
  (二十八)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旅游行业协会制定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旅游车船、导游人员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人员等旅游服务标准,实行行业标准化管理。
  
  (二十九)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开展引导旅游企业自律、创建旅游企业诚信、拓展旅游服务领域,积极参与旅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管理,充分发挥协会的监督作用。
  
  九、以属地管理为主,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三十)对旅游市场实行市县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监管的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对当地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负第一责任,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各级政府旅游、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民宗、文化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联合行动、共同监管,使旅游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旅游市场的监督。
  
  省政府对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不作为、处置失当或者违法行政,导致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将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等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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