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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办理业务、处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公务员法的各级各类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 电子政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便捷、讲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等技术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报省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系统(行业)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第七条 符合发展规划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电子政务基本建设、应用推广等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其中电子政务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之一。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立项。 第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组织建设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系统。其他电子政务系统由各机关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建设。 各机关不得擅自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广域网络。 各机关已单独建立的电子政务业务专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迁移到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确保安全,对涉密信息要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 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建设本机关的公众网站,并与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链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业单位对本级电子政务项目进行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 对各机关申请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事前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初审和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对批准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在项目完成后进行事后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事后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不得验收。 对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应用情况定期进行应用评估,评估意见作为考核电子政务工作和给予经费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全省公共性、基础性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 各机关应当建设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库,由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保密审查、持续更新、建立共享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机关交换电子政务信息,应当向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提供数据交换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