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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监发[2008]334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8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开展好进出境快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五)对所承运快件涉及中国限制进出口、危险品、有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军民两用物项等货物、物品的,应当在向甲方申报时主动提供相应许可证件及有关单证;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向甲方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同时要集中存放、运输,并及时办理海关手续。
  
  (六)对海关放行的进境快件,按申报的地址送达收件人,并由收件人进行签收。对于运单、发票、载货清单;签收单据等单证,以纸制或电子形式保存三年以备甲方核查。
  
  (七)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甲方实施查验,确保快件分拣系统作业与海关查验要求相匹配。对快件的装卸、存放及流向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海关提供有关信息。
  
  (八)配合海关做好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侦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四、甲方在进出境快件通关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制定快件监管相关法规和研发快件通关管理系统时,征求乙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运用风险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检查设备,提高快件通关效率。
  
  (三)为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和业务咨询。
  
  (四)对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五、甲方对乙方承运的进出境快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乙方在收货时已进行验视内件、核对品名与实物相符的快件,海关优先审单、优先查验,适度降低查验率。
  
  (二)对乙方在收货时未进行验视内件、不能保证品名与实物相符的快件,海关按照规定执行一般查验率。
  
  (三)对通过风险分析认为属于较高风险的快件,海关进行重点监管,提高查验率。
  
  (四)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乙方若有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和未履行本合作备忘录规定责任等行为,甲方有权停止执行本备忘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其他条款
  
  (一)本备忘录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双方应当认真履行本备忘录规定的责任,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作事项,应事先通知对方。
  
  (三)本备忘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代表与日期 签字代表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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