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办发[2008]9号
【颁布时间】 2008-07-31
【实施时间】 2008-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8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四川、甘肃、陕西省民政厅:
  
  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坚强领导、统一指挥下,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重建阶段。为了保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开展,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在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恢复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灾区群众恢复生产,动员群众灾后重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把受灾群众组织起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重建家园的积极性。这次地震灾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破坏严重,在灾后恢复重建中要加强建设。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有条件召开村(居)民会议的地方,要及时进行补选,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群众伤亡较多,或者异地转移安置、外出较多,村(居)民委员会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补选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补齐代理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条件具备后按照正常程序由村(居)民选举产生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由不同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受灾群众组成的灾民集中安置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安置点群众建立临时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待辖区调整完成后,按照法律程序选出新的村(居)民委员会。
  
  二、积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此次地震灾害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要充分调动灾区群众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开展互助互济和以工代赈,优化配置灾区劳动力资源。地震灾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村(居)民委员会或临时社区管理委员会要抓好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了解灾区群众实际需求,做好思想稳定工作,激发受灾群众的主体意识和自立精神,坚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入各项生产自救工作。
  
  三、努力搭建好社区服务平台
  
  要以灾后重建为契机,编制好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各方资金建设新社区,为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平台,促进各项社会服务落到实处。在受灾的农村地区,要利用现有的活动板房、帐篷等临时建筑,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站,为农民群众提供恢复生产、医疗卫生、生活救助、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就业服务、务工培训、技术指导、社会治安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建立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较好和服务范围覆盖所辖农民群众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农村社区服务站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有效衔接互动机制,提高社区服务资源的利用率。
  
  四、整合社区各类服务资源
  
  要以社区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推行社区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建立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积极支持驻社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大力配合对口支援单位的工作,调研、论证社区建设所需的援助项目。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组织跨建制村间的服务活动,解决单个建制村社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在社区建设中形成各项业务工作的合力,使政府部门的各项业务资源在社区这一平台上得到整合,努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整体合力,为政府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向社区延伸提供良好机制。
  
  五、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协调工作
  
  汶川大地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众多志愿者,积极参与灾区抢救护理伤员、心理抚慰调适、排查灾害隐患、帮助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稳定、后方后勤服务等工作,成为政府组织的抗震救灾工作的有效补充和重要力量。在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要承担起组织、协调、管理志愿者的任务。要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需求,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提供所需志愿者的数量、专长等信息。要关心、安排好志愿者的生活,尽力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引导志愿者理性地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有力地开展志愿服务,更好地发挥志愿者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同时,要发扬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积极建设本社区的志愿者队伍,整合社区居民的自我服务资源,激励和调动灾区人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热情,努力营造出灾区人民用自己的双手建设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