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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市[2008]461号
【颁布时间】 2008-07-31
【实施时间】 2008-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8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8年1月至6月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的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进行了汇总。现予以发布。
  
  一、辽宁先臻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脑降压片”,产品功能主治为“平肝潜阳。用于肝阳上亢所致的眩晕,症见头晕、头痛、项强、血压偏高”。该药品广告宣称可以“清除血锈,以后不用再吃降压药,血流畅通无阻,血压平稳降到130以下,血脂降到正常水平”等。该药品广告擅自篡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产品的注册商标为“神舟三号牌”,适应症为“用于免疫功能低下,反复呼吸道感染,白细胞减少症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及肿瘤的辅助治疗,减轻放、化疗对造血系统的副作用”。该产品广告中宣称“手术前吃可以顺利的过手术关,手术后如果有散落的癌细胞可以很快抑制;总有效率达93%,总抑瘤率75%,延长晚期肿瘤病人带瘤生存率56%”等。该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专家或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哈尔滨怡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通脉口服液”,产品功能主治为“活血通脉”。该药品广告宣称服用本品“6个疗程彻底告别心脑血管病”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肠胃宁片”,产品功能主治为“健脾益肾,温中止痛,涩肠止泻”。该药品广告宣称“3天腹痛、腹泻、腹凉现象完全消失,3个疗程后溃疡面完全康复”等。药品广告中利用患者、医生形象和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山西三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蚂蚁双参通痹丸”,产品功能主治为“补肾健脾,祛风散寒,活血通络,强筋壮骨”。该药品广告宣称“一个周期消除骨关节炎症和水肿,服用2-3个周期,活动屈伸自如,彻底防治风湿、类风湿、骨病复发”等。该药品广告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吉林永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冠心软胶囊”,产品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用于心血瘀阻之冠心病,心绞痛”。该药品广告宣称“1个疗程气短、心慌基本消失;3个疗程八成以上患者血管狭窄率降低到50%以下;6个疗程指标都恢复正常范围,不用再吃药”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络止痛胶囊”,产品功能主治为“清热利湿,通络止痛。用于湿热阻络型痹症引起的关节肿痛,肢体沉重,活动不利的辅助治疗”。该药品广告宣称“1个疗程后化验血沉等指标降低;2个疗程后,血沉指标接近正常,患者运动功能恢复可完成;3个疗程后,关节X线检查完全恢复正常”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味檀香胶囊”,产品功能主治为“清热,用于清心热”。该药品广告宣称 “药力强,见效快,彻底根治、用了三天疼痛消失,血压正常”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上述违法药品广告,违法情节严重,已成为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重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公众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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