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7-25
【实施时间】 2008-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8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5.兼职鉴定人。兼职鉴定人指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在该鉴定机构及其母体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兼职鉴定人应当与申请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该类人员同样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参加必要的司法鉴定政策、法规和认证认可规则的培训。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机构,其兼职鉴定人比例不得超过其总人员的20%。
  
  三、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规定
  
  (一)申请人对照上述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向认可委申请认可。
  
  省级资质认定申请书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表格下载→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业务栏目中分别下载;
  
  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申请资料、相关认可规范文件可登录认可委网站(http://www.cnas.org.cn)→下载专区→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计量认证/检查机构(验收)栏目中分别下载。
  
  (二)资质认定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对于同意受理的,资质认定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安排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对于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资质认定受理机关将会同认可委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
  
  (四)评审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材料并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时限内对评审材料进行评定(资质认定材料报领导批准),通过的,由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认可证书。
  
  (五)资质认定证书和认可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获得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机构按照规定,在3年中应当接受1次监督评审,证书届满时,需要保持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资质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六)申请人以虚假手段骗取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一经发现,将吊销其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资格。司法鉴定机构在获证后不能持续维持其质量体系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发证机关将暂停或者撤销其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资格。
  
  拟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者认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本评审要求,自《司法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