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新闻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发布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媒体强化广告审查把关责任,加强系统内部的审看、审读和监测,对刊播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进行行政处理。 工商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和谐有序的奥运广告市场环境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125号)。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的监测,对违法广告易发媒体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对有关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广告,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法广告的媒体,要立即发出警示告戒,限期整改。必要时,要依法暂停其广告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新闻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