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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3号
【颁布时间】 2008-07-14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9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3号--黄金表壳、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为加强黄金及其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二、黄金表壳海关商品编号为9111100010;黄金表带海关商品编号为9113100010。
  
  三、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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