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展销厅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在当地市场已建立了一批相对稳定的客户关系; (五)境内投资单位具备一个以上“拳头产品”通过该驻外企业外销; (六)境内投资单位为驻外企业在深圳建立有相应的基地公司与之配合; (七)境内投资单位为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8家企业集团或外贸“出口创汇大户”。 三、海外贸易中心的主要功能 海外贸易中心除了经营一般的贸易业务外,还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宣传和推广深圳产品和服务,协助我市企业将其产品和服务打进当地市场; (二)为深圳现代化建设引进外资、先进技术设备; (三)为深圳企业到当地投资开展项目可行性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 (四)组织深圳企业参加在当地举办的商品展销会; (五)利用当地港口地区的分拨中心,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直接分销服务; (六)代理、经销深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产品; (七)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保税存仓的设施; (八)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常年展销场地; (九)为深圳企业外派人员提供办公、住宿条件; (十)为深圳企业在当地提供报关、保险、运输、结汇、结算、法律等代理业务; (十一)为深圳企业开展市场调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当地企业与深圳企业开展互访、考察与交流活动。 四、海外贸易中心的协调管理 (一)海外贸易中心的日常运作由各承办单位负责,但须发挥市主管部门对“中心”统一规定的各项功能。 (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向部分重点地区的海外贸易中心派驻一名贸易代表,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外经贸联络活动,协助贸易中心组织贸易促销活动和市场调研工作。 (三)成立深圳市海外贸易中心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得市外经贸局外经处)注2(注2:此处原文为:设在市贸发局外经处(深圳市贸发局承担的涉及该文件中的工作职能已划归到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海外贸易中心的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贸易中心业务开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估,凡运作正常,能较好地发挥各项规定功能的贸易中心,可按时拨给年度贴息资金,并享受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情况较差,不能正常发挥规定功能的贸易中心,暂停拨给年度贴息资金,直至取消承办资格。 五、海外贸易中心优惠扶持政策措施 (一)每家贸易中心按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考虑,由银行提供贷款,政府提供三年贴息,贴息额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 (二)经营情况好的贸易中心可优先申请使用我市外贸发展基金。 (三)贸易中心的国内基地公司可优先申请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指标。 (四)贸易中心人员进出境手续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办法予以简化,主要业务骨干可带家属一同出境工作。 (五)贸易中心可率先实行属地化经营管理,外派人员工资可比照当地同等水平确定。派驻艰苦地区人员实行高额奖励工资。 (六)贸易中心经营者可在本中心持股经营,持股比例随中心效益递增。 (七)贸易中心5年内免上缴利润,留作中心扩大发展。 (八)贸易中心可承办市政府组织在当地举办的深圳产品展销会和招商洽谈会。 (九)经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贸易中心可组织深圳企业到境外考察和参加各类经贸交流活动。 (十)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协助组织本市企业与贸易中心建立联系,推行代理制。 六、首批海外贸易中心的选址 根据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在非洲、北美和南美地区建立首批三个深圳贸易中心条件比较成熟。 (一)北美地区是我驻外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也是除港台市场外,我市第三大贸易伙伴。既是传统市场,又有较大的拓展潜力。北美地区深圳贸易中心拟设在美国或加拿大。 (二)非洲是我市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的重点地区,也是外经贸部和广东省鼓励拓展的重点市场。我市去年与非洲有贸易往来的企业已达300多家,与南美地区有贸易往来的企业也有近400家。许多企业都对开拓非洲、南美市场表现出浓厚兴趣。但由于这两个地区贸易环境条件相对较差,贸易利润高,风险也大,迫切需要设立贸易中心帮助深圳企业将产品顺利打入非洲、南美市场。非洲地区深圳贸易中心拟设在南非,南美地区贸易中心拟设在巴西或秘鲁。 第二批建立海外贸易中心的地区初步计划选择在西欧、独联体和澳洲。 七、首批海外贸易中心筹建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98年5—7月):调研阶段。研究拟定筹建方案和优惠扶持措施。 第二阶段(98年8月):筛选阶段。公布方案,选择确定首批三个海外贸易中心承办单位,落实贴息贷款资金。 第三阶段(98年9—11月):组建阶段。各承办单位选派人员,租赁装修场地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98年11月—99年3月):开业阶段。南非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8年11月中旬举办南非深圳产品展销会期间开业;北美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8年12月中旬开业;南美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9年3月开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