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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海外贸易中心优惠扶持政策措施 (一)每家贸易中心按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考虑,由银行提供贷款,政府提供三年贴息,贴息额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 (二)经营情况好的贸易中心可优先申请使用我市外贸发展基金。 (三)贸易中心的国内基地公司可优先申请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指标。 (四)贸易中心人员进出境手续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办法予以简化,主要业务骨干可带家属一同出境工作。 (五)贸易中心可率先实行属地化经营管理,外派人员工资可比照当地同等水平确定。派驻艰苦地区人员实行高额奖励工资。 (六)贸易中心经营者可在本中心持股经营,持股比例随中心效益递增。 (七)贸易中心5年内免上缴利润,留作中心扩大发展。 (八)贸易中心可承办市政府组织在当地举办的深圳产品展销会和招商洽谈会。 (九)经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贸易中心可组织深圳企业到境外考察和参加各类经贸交流活动。 (十)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协助组织本市企业与贸易中心建立联系,推行代理制。 六、首批海外贸易中心的选址 根据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在非洲、北美和南美地区建立首批三个深圳贸易中心条件比较成熟。 (一)北美地区是我驻外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也是除港台市场外,我市第三大贸易伙伴。既是传统市场,又有较大的拓展潜力。北美地区深圳贸易中心拟设在美国或加拿大。 (二)非洲是我市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的重点地区,也是外经贸部和广东省鼓励拓展的重点市场。我市去年与非洲有贸易往来的企业已达300多家,与南美地区有贸易往来的企业也有近400家。许多企业都对开拓非洲、南美市场表现出浓厚兴趣。但由于这两个地区贸易环境条件相对较差,贸易利润高,风险也大,迫切需要设立贸易中心帮助深圳企业将产品顺利打入非洲、南美市场。非洲地区深圳贸易中心拟设在南非,南美地区贸易中心拟设在巴西或秘鲁。 第二批建立海外贸易中心的地区初步计划选择在西欧、独联体和澳洲。 七、首批海外贸易中心筹建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98年5—7月):调研阶段。研究拟定筹建方案和优惠扶持措施。 第二阶段(98年8月):筛选阶段。公布方案,选择确定首批三个海外贸易中心承办单位,落实贴息贷款资金。 第三阶段(98年9—11月):组建阶段。各承办单位选派人员,租赁装修场地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98年11月—99年3月):开业阶段。南非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8年11月中旬举办南非深圳产品展销会期间开业;北美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8年12月中旬开业;南美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9年3月开业。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 (1999年3月26日深贸外经[1999]17号) 各区外经贸部门注(注:此处原文为:各区贸(经)发局)、市直属各有关企业: 最近,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办发,[1999]17号文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韵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党中央、国务院把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并给予了多方面的鼓励、优惠政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企业到非洲、中亚、中东、东欧、南美等地投资办厂。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在行业选择上,以轻工、纺织、家电、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投资方式应以实物投入、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为主;地区选择上应选择在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且与我关系友好、双方有相当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 国家将于近期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一批有条件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到非洲、中亚、中东、东欧和南美地区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我市也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推动我市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各项鼓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