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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实施方向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或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研究成果的; (三)参加项目工作的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 (四)配套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因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筹资金或申请相应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经费管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软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二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总结报告书》(附件6,下文简称“项目总结报告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经费总决算表》(附件7,下文简称“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项目总结报告书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验收大纲》(附件8,下文简称“验收大纲”)组织(或委托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结题证书》(附件9)。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披露项目内容及研究结果。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延期验收,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实施结果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毫无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实施方向; (五)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项目完成期限三个月以上未提交延期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六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战略推进工程承担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成果结合本企业、本地区或某一行业的发展实际,通过国内外专利信息分析,所提供的数据或资料全面真实,得出的结论具体可行,已经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 (三)项目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价值,对于推动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上述表彰或奖励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等情况,应停止拨付项目经费、追回已拨付的经费并取消两年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报指南(样本)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请书 3.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批复(样本)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合同书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书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总结报告书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经费总决算表 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验收大纲 9.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结题证书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报指南(样本) 一、重点领域和重大技术的专利战略研究(拟立5-6项) 立足于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研究包括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等高技术为基础的重点产业,通过对上述领域内的关键技术和重大技术专项的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专利制度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制定高技术重点产业或行业的专利战略,并结合企业这一主要的市场主体加以具体实施,以全力推进体现国家竞争力的高技术基础核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高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