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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颁布时间】 2005-01-11
【实施时间】 2005-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0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外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外地来本市五城区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不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外地来本市五城区的人员,按照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有效期限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2年、3年。
  
  第五条 (《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接受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受委托具体承办本区域《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信息、科技、房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受理机构)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申领手续。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相片(2张1寸彩色或黑白)、固定合法居住处所证明和婚育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半年以上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经商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明、能力业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受理)
  
  社区居委会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采集其信息;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其补齐材料。
  
  第十条 (《居住证》的发放)
  
  符合申领要求的,市公安局应当自社区居委会出具受理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并由受理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发放;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居住证》由成都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信息的登记)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
  
  第十二条 (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子女就读)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
  
  《居住证》的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服务。
  
  第十六条 (证照办理)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证照。
  
  第十七条 (科技申报)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在本市申请专利并经授权的,可以按规定申领专利补助基金。
  
  第十八条 (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和各类职称的统一考试及相应的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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