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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多名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一)必要共同诉讼中,多名上诉人在原审中诉讼地位一致,且上诉请求也一致,共同预交一份上诉案件受理费;多名上诉人在原审中诉讼地位或上诉请求不一致的,按各自的上诉请求收取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普通共同诉讼中,多名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第三人上诉的,应当按其上诉请求单独收取上诉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上诉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二十条 上诉人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无其他正当理由,分为两种情况: (一)上诉人主动撤回上诉状放弃上诉的,一审法院做好工作记录,案件不再移送; (二)上诉人仍然坚持要求上诉的,一审法院做好工作记录,将案件移送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节 关于委托代理手续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函等。 委托律师以外的中国公民代为诉讼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限应当明确,特别要载明对提起上诉权利的特别授权。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节 送达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一审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当事人不答辩的除外)等向对方当事人送达。 原审原告或被告一方系多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其上诉状亦应向一方的其他当事人送达。 第二十五条 送达回证上应当载明诉讼文书名称、案号、签发人、受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送达时间与地点等内容,并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通过司法专邮送达的,回执联上应当注明送达的诉讼文书种类或名称,并附有当事人的签名和签收日期。 回执联不能返回法院或者丢失,第一审法院经查询当事人确已收到的,可以将存单联代替回执联作为送达凭证随案移送,但须附工作说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应当有回执联、地址确认书(或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工作记录)以及相应的工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委托外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当有委托送达函和送达回证。 第二十八条 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应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将公告文书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工作说明附卷移送。 第三十条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可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张贴的方式进行;对外埠当事人和第三人必须采用登报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以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将公告文书及张贴情况的说明或照片附卷移送;以登报方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将报纸原件附卷移送。 第三十二条 一审法院定期宣判或委托其他人民法院宣判的,应当有宣判笔录、委托书和送达回证。 宣判笔录代替送达回证的,宣判笔录必须记载宣判时间与地点、宣判当事人、宣判内容、并有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等。 第三十三条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的规定定期宣判,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视为送达的,应当在宣判笔录对当事人拒不签收的情况予以记明。 第六节 关于上传一审案件信息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一审法院上传一审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京高法发[2003]19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对一审案件上诉信息进行及时传递的通知》的规定,符合下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