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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上传一审案件信息应当在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向二审法院移送前上传,不得迟传、漏传; (二)上传的一审案件信息应当完整,当事人基本信息不得少录、漏录,生效裁判文书应及时粘贴等; (三)上传的一审案件信息应当准确,上传信息中确定的案由要与案卷材料保持一致,确定的结案方式要与实际结案方式一致等。 第三章 二审法院二审立案工作的基本规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二审法院立案庭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后,应当做好交接手续,及时检查移送的案卷材料、上传信息是否符合本规范性意见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移送的符合要求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立案,并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一审法院补正或将案件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一审案件同时有两个或多个裁定,当事人对此均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分别立案。 第二节 关于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是否同意上诉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由二审法院决定。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当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建议。 第三十九条 上诉人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由二审法院立案庭审查后依法做出决定。 第四十条 上诉人申请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二审法院立案庭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先行作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决定;认为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驳回上诉人的申请,通知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第四十一条 上诉人申请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立案庭先行作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决定的,案件移送民事审判庭后,由民事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二审法院立案庭做出同意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时,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民事审判庭在案件审结前,应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做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上诉案件的二审立案标准参考本规范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