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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7]330号
【颁布时间】 2007-09-28
【实施时间】 2007-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一)上传一审案件信息应当在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向二审法院移送前上传,不得迟传、漏传;
  
  (二)上传的一审案件信息应当完整,当事人基本信息不得少录、漏录,生效裁判文书应及时粘贴等;
  
  (三)上传的一审案件信息应当准确,上传信息中确定的案由要与案卷材料保持一致,确定的结案方式要与实际结案方式一致等。
  
  第三章 二审法院二审立案工作的基本规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二审法院立案庭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后,应当做好交接手续,及时检查移送的案卷材料、上传信息是否符合本规范性意见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移送的符合要求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立案,并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一审法院补正或将案件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一审案件同时有两个或多个裁定,当事人对此均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分别立案。
  
  第二节 关于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是否同意上诉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由二审法院决定。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当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建议。
  
  第三十九条 上诉人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由二审法院立案庭审查后依法做出决定。
  
  第四十条 上诉人申请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二审法院立案庭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先行作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决定;认为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驳回上诉人的申请,通知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第四十一条 上诉人申请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立案庭先行作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决定的,案件移送民事审判庭后,由民事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二审法院立案庭做出同意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时,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民事审判庭在案件审结前,应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做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上诉案件的二审立案标准参考本规范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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