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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4-06-02
【实施时间】 1994-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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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当事人申请回避并提出回避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按法定回避的权限分别处理: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审判长应宣布本案延期审理;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以予以驳回,记入笔录。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二、审判长简要叙述原告起诉、法院立案、发送诉状副本、被告答辩及提交材料等有关事项及具体日期,并询问当事人有无异议。
  
  十三、审判长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和理由,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符合原意。
  
  法庭调查
  
  十四、法庭调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行政案件的事实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事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和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事实。法庭针对不同方面的事实分段进行调查。
  
  十五、询问被告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书面形式。有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出示并宣读书面材料全文;无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当庭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十六、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应查明被告接受原告申请的事实,原告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十七、对行政赔偿案件应查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原告受损害的事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侵权造成损害的事实。
  
  十八、法庭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对下列证据进行审查并质证:
  
  (一)被告当庭列举的证据;
  
  (二)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提出的证据;
  
  (四)人民法院直接调取的证据;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
  
  十九、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
  
  (一)被告陈述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无异议时可以从简;
  
  (二)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印章称谓;
  
  (三)原告、第三人对被告列举的执法主体资格证据分别质证。
  
  二十、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方面的事实。事实证据较多时应告知被告分组列举。被告在开庭前未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并予陈述。被告在开庭前已提交证据材料的,亦应以其当庭列举的证据材料为准。具体行政行为无书面证据材料的,以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准。
  
  二十一、被告举证后,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陈述的证据分别质证。对证据可逐一质证,也可以分组质证。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有权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二十二、对于当事人法庭提供的书证、物证,审判长应指示值庭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由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辨认。
  
  二十三、合议庭调查核取的证据及委托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由审判长指定合议庭成员当庭宣读,并询问诉讼当事人的意见。鉴定人或勘验人出庭的,也可以由其宣读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合议庭可以适时出示物证或播放视听资料。
  
  二十四、证人出庭作证的,在作证前不得进入法庭。传证人入庭后,法庭应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庭应就需要证明的事实发问证人。证人作证后,诉讼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可以质证。
  
  二十五、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自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同意,可就有关事实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提问。
  
  二十六、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事实:
  
  (一)由被告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由被告陈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具体内容,或提供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内容;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四)询问原告和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项、目的情况是否属实。
  
  二十七、调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事实:
  
  (一)由被告陈述行政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规定。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并无异议时可以从简;
  
  (二)由被告列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的相关证据;
  
  (三)由被告列举行政复议过程或送达行政文书过程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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