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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4-06-02
【实施时间】 1994-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

[接上页]

  (四)对被告列举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二十八、分别询问被告、原告、第三人及各自诉讼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是否还需要补充陈述。
  
  法庭辩论
  
  二十九、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辩论前,审判长可对案件事实调查中当事人之间对事实认识的一致之处和争议焦点作简要归纳。
  
  三十、审判长可按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顺序主持辩论。
  
  三十一、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听取诉讼各方的辩论意见。对与本案无关的辩论内容应予指出;辩论内容纠缠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时应予引导;遇有言词激烈、讽刺挖苦的情况应及时制止。
  
  三十二、辩论中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确需再行组织法庭调查的,应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三十三、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三十四、开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对不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宣布另定日期进行宣判。对拟当庭宣判的案件,可宣布休庭××分钟后继续开庭。
  
  三十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陈述所作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允许在笔录末尾补正。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评议
  
  三十六、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组织合议庭成员围绕以下内容评议并作出结论: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五)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确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八)本案裁判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项、目,参照的规章及其条、款、项、目;
  
  (九)诉讼费负担问题;
  
  (十)需要合议的其他问题,如司法建议、判决后疏导工作等;
  
  (十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本案裁判结论。
  
  三十七、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确定原告申请或请求内容是否属被告的法定职责;
  
  (二)确定被告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告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
  
  三十八、对行政赔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行政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
  
  (二)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三)损害事实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当事人之间有无调解的意愿,有调解意愿的应研究调解方案。
  
  三十九、评议中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由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出判决的,应再次开庭审理。
  
  四十、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录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和合议庭的评议结论。评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均应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宣判
  
  四十一、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审判长宣读裁判结论时应当起立并示意全体人员起立。
  
  四十二、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时事实部分应简要,适用法律要准确。宣判后应告知当事人上诉事宜并说明法院将在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还应说明口头宣判内容与裁判文书不一致时,以送达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为准。
  
  四十三、定期宣判时,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出庭。宣判前,审判长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判后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并在宣判后立即将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四十四、合议庭认为所有庭审活动业已完毕的,应由审判长宣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原告×××不服×××诉被告××××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关内容: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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