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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实施时间】 200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采用简便的审判方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平等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和公开审判制度。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实行立审分立,并应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
  
  二、适用范围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受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二)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
  
  (三)涉外、涉台案件;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
  
  (五)在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三、起诉、受理和审理前的准备
  
  第九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书面起诉,也可以口头起诉,口头起诉的内容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人民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经审查属简单民事纠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立案。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巡回办案,可以直接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十二条 案件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5日内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口头起诉的,将起诉内容口头或归纳成书面告知被告)、《应诉通知书》,并向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及《告知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通知书》。
  
  第十三条 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当即开庭审理或定期开庭审理。
  
  (一)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人民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的,立案后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不受普通程序十五天答辩期的限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以直接开庭调解,经调解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的,记录在案,不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可以不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一方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人民法庭起诉的,受诉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当即用书面或电话、捎信等简便方式通知被告到庭。
  
  被告到庭后,应告知原告起诉的内容。被告未要求答辩期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或调解。被告明确要求答辩期的,可征询其需要的答辩期限,记录在案,并当即确定开庭日期,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日期应确定在被告要求的答辩期限之后。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用口头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当事人不到庭的,应当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可以不受普通程序被告十五天答辩期的限制。但被告收到传票后明确表示要求答辩期限的,应当给予不超过十五天的答辩期限,重新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独任审判员应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可不经开庭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尚未通知其应诉的,应告知原告更换被告,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已经通知被告应诉的,裁定驳回起诉或由原告撤诉。
  
  第十五条 通知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共同诉讼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六条 定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公告。
  
  第十七条 开庭场所的布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法庭摆设的规定,室内条件较差或巡回审理露天开庭的,也应当做到庄重整洁。
  
  第十八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书记员应及时报告独任审判员,由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即告知到庭的当事人。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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