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112号
【颁布时间】 2000-09-27
【实施时间】 2000-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9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


  《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已于2000年9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家瑞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企业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当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对驻青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表彰。
  
  第二章 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七条 行政奖励表彰按组织实施的主体分为:
  
  (一)政府奖励表彰,是指以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二)联合奖励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门(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下同)与政府人事部门的名义联合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三)部门奖励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门的名义在本系统内组织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第八条 行政奖励表彰按受奖对象分为对个人奖励表彰和对集体奖励表彰。
  
  对个人奖励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集体奖励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通令嘉奖。
  
  对不宜给予上述种类奖励表彰的人员。可以采取通报等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授予“先进集体”称号一般在其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需要授予其他称号的,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同意或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其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表彰,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表彰。给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表彰,须按管理权限,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表彰。给予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表彰,须征得该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和给予集体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等奖励表彰,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周期和数量
  
  第十四条 政府奖励表彰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联合奖励表彰或部门奖励表彰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数量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参评单位和参评个人数量,分别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受奖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80个;在一个奖励表彰项目内,受奖集体不超过同类别、同层次参评单位的 50%;
  
  (二)受奖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一般不超过200人。
  
  第十六条 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除成批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外,对个人的奖励表彰须有两个以上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表彰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对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奖励表彰,不得超过受奖励表彰总人数的15%。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对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审批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底以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一般不得进行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