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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交通厅: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省外办: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善后事宜,联系涉外伤亡人员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指导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根据需要,调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移动气象观测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负责协调事发地消防部门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武警部队或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防化部队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应急处置 3.1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事发地市州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指导处置,同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3.2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3.2.1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3.2.2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3.2.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4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5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3.2.6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 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后发布。 3.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3.3.1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省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省公安厅负责人和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3.3.2现场抢救各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市州政府根据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 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市州政府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市州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组长由市州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州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州卫生、公安、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