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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组长由市州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州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 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组长由市州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警力组成。 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收集、汇总,宣传资料拍摄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新闻媒体适时开展宣传。组长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人员组成。 善后工作组: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组长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事发地之外同一县市区,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3.3.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3.4指挥与协调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派员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3.5新闻报道 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3.6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4.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未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发地政府垫付。 4.3社会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4.4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 5保障措施 5.1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省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5.2车辆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3设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5.4经费保障 在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实施前,由省政府和各市州政府组织本级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省教育厅、团省委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6.2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3预案演练 县市区政府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市州政府每2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附则 7.1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