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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消防违法行为通报移送联动机制 市各相关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查处,或通报、移送有权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跨地区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案件,要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消防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的同时,通报工商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消防部门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查处后通报文化部门。对情节严重的,移送文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将消防违法行为纳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屡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娱乐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对宾馆饭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查处后,通报旅游部门作为宾馆饭店年终评星评级的重要依据。 对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弄虚作假、超范围承接工程、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抄告建设部门,建设部门要将其违法记录纳入企业资质许可、升级、年检等工作内容,并及时在全国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发布。 (四)建立火灾隐患整治联动机制 各区县政府对重大火灾危险源、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成片“三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要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按规定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办,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并加强指导督查;逾期未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监督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对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在立案督促整改的同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并按规定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建设、文化、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消防安全监管,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有关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调查、评估,通过实行不同标准的费率,促进投保单位消除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信用管理机构要将单位和个人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信息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等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管理内容。 (五)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联动机制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应列出专项经费,按照年度城市设施建设计划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发改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计建设计划,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规划部门应对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镇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规划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要与新建道路同步施工,要制订未设置消火栓或设置数量不足的已建成道路的具体改造计划,逐年安排建设,并负责全市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市政消火栓建设,指导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动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知识。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注重舆论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