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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8]154号
【颁布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接上页]

  教育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普法、就业教育内容。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用人单位要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积极推行消防队员、消防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导游、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七)建立灭火救援联动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南京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03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灭火救援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灭火救援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疏散人员,进行现场警戒;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根据需要做好联动配合;气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提供详细的气象资料;卫生部门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急救以及遇难人员的处置工作;环保部门要开展现场监测,开展灾害事故后的现场处置;其他各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灾害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好协助工作。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联合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组织领导
  
  做好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责任重于泰山。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形成消防工作合力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各部门的消防监管工作职责,明确协调运转的具体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职责明确、程序严密、高效运转。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县政府网站、信用监管平台等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推动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各区县要将建立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情况作为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对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导致严重火灾隐患,以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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