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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颁布时间】 1997-02-23
【实施时间】 1997-08-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3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五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五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四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五十六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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