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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案头分析情况,确定采取具体的调查方式。评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电话核实、书面情况说明、约谈核实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电话核实是指评估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向纳税人询问核实疑点情况的过程;书面情况说明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的评估疑点,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就疑点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的过程;约谈核实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约请纳税人进行疑点说明的过程;实地核查是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过程。 第十五条 采用电话核实调查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将电话询问核实情况填写在《纳税评估电话核实情况记录》上(见附件1)。对电话核实不能排除疑点的,可采取其他调查方式进一步核实;对核实后能够排除疑点的,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十六条 采用要求纳税人进行书面情况说明调查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疑点核实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评估疑点,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并反馈给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接到纳税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后,应对照评估疑点进行分析,情况说明能够排除评估疑点的,可将纳税人书面情况说明的内容录入评估系统,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情况说明不能够排除评估疑点的,评估人员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采用约谈核实调查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向纳税人送达《纳税评估税务约谈通知书》(见附件3)评估人员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对纳税人的评估疑点进行询问,听取当事人陈述,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分析,做好《纳税评估税务约谈举证记录》(见附件5),根据约谈核实的具体情况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或实施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书面情况说明、电话核实或约谈核实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评估人员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见附件4),实施实地核查: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地税机关的书面说明、约谈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或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 (二)纳税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评估疑点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纳税人在电话核实、约谈过程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四)经案头分析,评估人员认为纳税人疑点情况通过电话核实、书面情况说明和约谈核实的调查方式难以核实的; (五)其他需要到户进行实地核查情况。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在实地核查的过程中,应当结合评估疑点对纳税人的帐簿、凭证、实物等进行核查,并认真制作《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情况表》(见附件6),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四章 评估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调查核实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评估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纳税人的书面情况说明、电话核实、约谈核实和实地核查情况,分别作出评估意见并进行相应的评估处理: (一)经评估调查核实,评估疑点全部被排除,基础信息真实准确,未发现新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见附件7),提出无问题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归档。 (二)经评估调查核实,由于基础信息不准确造成的纳税评估疑点,且疑点被排除后未发现新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基础信息的建议,并填写《基础信息修改建议书》(见附件9),经审批同意后,由管理科所按照相关程序修改基础信息。 (三)经评估调查核实,纳税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帐目混乱无法准确计算补税金额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提出核定征收的建议,并填写《核定征收建议书》(见附件11),经审批同意后,由管理科所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核定征收。 (四)经评估调查核实,纳税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且根据疑点核实情况可以计算出应补税金额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提出责令纳税人自查补报税款的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制作并送达《纳税评估情况告知书》(见附件8),告知纳税人本次评估税款所属期内发现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同时告知纳税人对追征期内的全部涉税事项进行全面自查,限期提交全面自查报告,并对在追征期内存在的所有未缴或少缴的税款一并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填报各类申报表,经评估人员审核签章后,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窗口进行补充申报。 |